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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省检察院《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州检察院《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开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及本年度专项工作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就是保护经济发展。20179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意见》,就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干事创业,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对于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着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护航现代经济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具体安排,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积极履职尽责,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促进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院安排部署,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自主经营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尊重和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依法正确处理一批涉企业、企业家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形成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二)帮助一批企业、企业家提高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国资、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和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发挥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对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活动进行分析研判,帮助排查风险、堵漏建制,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结合办案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

(三)总结提炼一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的经验做法。通过开展专项工作,总结、提炼、推广一批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营造企业健康成长法治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家作用更好发挥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果,提高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犯罪,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背信损害企业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有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创新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细化和规范办理侵犯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完善侵犯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制度,依法办理涉企业、企业家职务犯罪案件,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结合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加强对侵犯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企业家强化产权保护意识、建章立制,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提高企业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侵犯产权犯罪。结合办案深入分析研究影响企业家作用发挥的根源,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推动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企业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企业、企业家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三)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畅通申请监督渠道,注重倾听当事人意见,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开展涉产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专项监督活动,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依法化解产权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视频接访系统的作用,严格落实检察长接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坚持有错必究工作原则,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及时向社会发布和通报错案纠正信息。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处理涉产权的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提高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依法受理和审查产权主体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和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建立涉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帮扶、政府扶贫等化解矛盾机制,推动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推动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及产权纠纷信访案件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有效解决产权纠纷。

(五)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着力营造尊重和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良好社会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以典型案例为依托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企业家涉罪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剖析侵害产权案例,加强预防商业贿赂教育,帮助企业家提高运用法律自我保护能力,促进企业家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组织开展1次以上“送法进企业”“检企共建”等活动,精心挑选1件以上检察机关办理的在当地具有典型意义的侵犯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在新闻媒体、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进行宣传,释放检察机关保护产权的积极信号,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有重大影响的典型错案冤案,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素材编制成微电影、微视频等向社会宣传,解读党和国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着力宣传和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稳定企业家预期,坚定企业家信心。

四、实施步骤

集中开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从20182月开始,到2019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82月)。省院召开动员会对开展专项工作动员部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市、县两级院及时将省院工作部署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并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画出路线图,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各市(州)院实施方案于2018310日前报省院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83月—20191月)。按照省院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深入开展专项工作。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用好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手段,依法办理一批侵犯企业家权益案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20192月)。及时对专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归纳提炼专项工作经验、做法、成果,查找问题和不足。在全面总结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写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县委、人大,写出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规范和改进司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要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及省院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二十条措施》,

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坚持行政、民事法律优先调整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对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失职渎职等情形,要予以容错。二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同标准、同要求,坚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同等保护、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保护、小企业与大企业同等保护,做到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持区别对待,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主观恶性等要件,准确把握不起诉以及减轻、从轻、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出现“以钱赎刑”“权钱交易”等问题;坚持宽严并重,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对于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重大犯罪,要依法严肃打击。三要规范和改进自身司法行为。持续巩固和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对于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要注意保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机制,对涉企业家案件实行一案一评查。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典型案例剖析、精品案件点评等形式,举一反三,负面立靶,正面树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县委、人大请示汇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自觉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确保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推进专项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检察长作为专项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定期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对专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任务等逐一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等工作,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特点,找准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逐项细化工作措施,做到规定动作不折不扣、自选动作特色有效;侦监、公诉、民行、执检、控申、技术、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将专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主动融入我省经济建设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紧紧围绕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建立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国资、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和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坚持把开好“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作为加强与企业家沟通联系的重要举措,全省每个院都至少要举办1场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为主题的两长座谈会,积极服务我省“千企引进”“千企改造”“双培育”计划和智能制造工程的实施。

(四)加强宣传工作,抓好经验推广。及时总结提炼开展专项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果。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沟通,邀请主流媒体记者到检察机关实地采访,生动展现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法治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典型经验。充分运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专网、“两微一端”和检察新闻发布会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工作的做法成效。要在检察专网、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开设宣传专栏,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全面展示专项工作的新进展、新举措和新成效,主动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统筹结合,严格考核考评。把专项工作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把专项工作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挂牌督办,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把专项工作与“智慧检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案件智能研判系统、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的升级完善和应用,强化对办理涉企业家案件的全程留痕、全程监督,提高司法办案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把专项工作与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有机结合起来,搞好统筹协调,注重整体推进,通过扎实工作、争比进位,努力保持我省检察工作各项主要业务在全国继续排名前列。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省、市两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专项工作的考核,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督办,并通报批评,运用考核结果倒逼工作开展。要及时准确填报工作统计数据,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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