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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说明与须知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控告申诉说明

  一、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走访形式提出的控告、申诉;

  (一)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纠正的决定;

  (二)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三)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四)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五)对办理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控告申诉须知

  一、来访人以走访形式到本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本院设立的接待群众来访的接待室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三、来访人员来访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填写《来访登记表》后等候接访;

  四、来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来访人在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来访人员违反本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对来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训诫。经劝阻、批评或训诫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公民、法人向本院提出控告或申诉可循以下途径:

  (一)来信:请寄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中沙路施秉县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556299

  (二)来访:请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到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

  (三)来电:0855-4326622  0855-4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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