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继续保持“全省文明单位”称号
近年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多次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肯定。2015-2017年度继续保持“全省文明单位”的称号,这是我院干警共同努力的结果。
2017年以来,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先后获得县“十佳政法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先进妇联”;州“十佳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等荣誉,一名干警被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先进个人”,一名干警被省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此次继续保留“全省文明单位”称号,体现了全院干警团结一心、勇争一流的良好精神风貌,标志着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全体干警将不断加强学习,在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上不断进步,赢得了人民的高度肯定。